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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SC 森林永續經營認證
FSC於1996曾訂定永續森林經營之認證原則10項(資料來源:Countdown Forest ’97 Issue2,IISD; State of the World’s Forest 1999,FAO):
l.法規:締約者應遵從當地國法律及所有FSC原則及經營準則。
2.使用權應被尊重:長期的土地及森林資源的租約及使用權,應清楚界定、紀錄及合法保障。
3.原住民權利:原住民擁有及使用其土地的法律及習慣上權利,應予承認及尊重。
4.社區關係及工作者權利:森林工作者及地方之經濟福祉,森林經營應予保持並加強。
5.森林收益:森林經營應鼓勵有效使用森林多元化產出,以確保經濟活力及更大範圍的環境及社會利益。
6.環境衝擊:森林經營應維護生物多樣性及其相關之價值,維護水資源、土壤及獨特脆弱的生態系,並維持生態機能與森林的健全。
7.經營計畫:明訂長期經營目標及達成的方法(策略)。
8.監控及評估:適當的監控,應配合森林經營的範圍及密集程度。
9.天然林維護:良好的原始林或次生林及主要的環境或特殊文化地區,應予保存,不應被人工造林或其他土地利用方式所取代。
10.造林地:造林地的規劃及管理,應與FSC的原則及經營準則一致。
以上資料林務局係摘錄自中華林學季刊32(4):495-50 鄭欽龍 1999.12 國際森林認證制度及其對台灣木材市場影響之探討;倘有其他疑問,可逕行至圖書館查閱林業期刊或書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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